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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苏木乡镇助理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9-05-11 16:55:00
〖发布日期:2009-05-11〗〖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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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苏木乡镇助理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盟苏木乡镇助理监督员的聘任与管理。

第三条 聘任方式与管理模式。采取推荐与考核相结合的聘任方式和兼职与协管相统一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助理卫生监督员的设置。每个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立2名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五条 助理卫生监督员的聘任。助理卫生监督员在苏木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和专职防保人员中选聘,由乡镇卫生院推荐,经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统一考试审核合格后聘任,并颁发统一印制的助理卫生监督员证件。助理卫生监督员聘任期一般为两年。

第六条 助理卫生监督员基本条件。中专以上医学学历或取得医(技)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临床医疗或公共卫生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卫生专业技术或卫生监督实践经历,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七条 旗县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助理卫生监督员的业务管理,指导助理卫生监督员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组织对助理卫生监督员业务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的培训。助理卫生监督员的行政管理由所在苏木乡镇卫生院负责。

助理卫生监督员配合旗县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八条 助理卫生监督员的工作经费从旗县市区卫生事业经费予以拨付。

第九条 助理卫生监督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地卫生法制宣传;

(二)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经常性监督检查及组织从业人员的体检、培训;

(三)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医疗服务、血液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四)掌握本辖区内卫生监督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并负责对每一监督对象建立卫生监督档案;

(五)协助卫生监督员对卫生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危害或可能危害人群健康的行为、物品或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

(六)负责对农牧区集体聚餐进行卫生指导;

(七)协助对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及调查工作;

(八)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条 助理卫生监督员的考核。旗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助理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业绩考核。考核采取定期组织和平时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内容为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目标任务和助理卫生监督员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助理卫生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使用统一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执行公务时统一着装。

第十二条 助理卫生监督员资格的撤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其助理卫生监督员资格:

(一)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三)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助理卫生监督员的情况。

第十三条 助理卫生监督员的解聘。已聘任的助理卫生监督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解聘:

(一)符合退休条件的助理卫生监督员;

(二)调离卫生工作岗位的;

(三)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卫生监督管理的。

第十四条 撤销或解聘的助理卫生监督员,需及时上缴助理卫生监督员证件等有关物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盟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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